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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律师在线」临时工在单位意外跌伤,没有社保要由自己负责吗?

2017-12-03 JX草根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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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律师在线第二十四期

(以下部分精选留言)


1

@凤鸣岐山:

王律师,您好。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工作干满了一年,但是没有签劳动合同,我想知道可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能要到工作经验证明?

王律师

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你出具工作一年的证明。你除了需要单位开具工作证明,其实还需要开具你的离职证明,以便你到其他单位就职。如果单位不开具,你还可以在时效内要求单位支付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若单位没有为你参保,你还可以要求单位为你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法定保险。

2

@晓路语珏:

我弟弟在工地做工时出现意外导致右手臂骨折,公司说私了叫我们等着,可现在都过去两过多月了还没人管,我们也在申请工伤鉴定需要公司盖章他们也不盖,现在工伤鉴定也做不了,我们要怎么办啊?公司给我弟买保险时刚好出意外,可能这也是他们不管的原因吧。我们该怎么办?

王律师

如果你弟弟是在公司工作而不是在包工头手下工作,你弟弟又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是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如果公司没有与你弟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了解一下公司怎样为你弟弟发工资,是不是有工资条或者工资卡,如果有这些证据,可以将工资流水明细打印出来,要银行出具是哪个单位支付的工资。也可以证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使单位不盖章,有这样证据,工伤医保处也可以认定工伤。如果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你可以拨打0791——86472256,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将免费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3

@一只美少女:

派遣劳动者没有签订合同,双倍工资要求谁给?

王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而不是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4

@枫叶:

临时工在单位意外跌伤,没有社保要由自己负责吗?

王律师

自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后,就不存在“临时工”这一说法。你说的情况如果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伤,是属于工伤的。因你说的比较笼统,建议拨打0791——86472256详细进行咨询,如果符合援助条件,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将免费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5

@CJL:

你好!十年前我被网络公司邀请负责本村的日常维护工作,当时没签定合同,辛苦了十多年,现在说我不能胜任了(也就是叫我不再干了)现在我该怎么做?

王律师

首先,你与单位之间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单位不能随意辞退你。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工作了十年,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从你工作第二年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起,已经视为单位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所以,尽管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你们之间早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你的。其次,如果单位认为你不胜任工作,需要有你不胜任工作的证据,而且还要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你仍不能胜任的证据,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或者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当然,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需要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没有你不胜任工作的证据、安排你培训的证据及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就辞退你的话,属于违法辞退,单位应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给你。

 

6

@海的心:

律师,我想问一下,我因个人工资太低,自愿放弃社保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我想用人单位多给点补贴,行吗?

王律师

单位为员工参保是单位法定的义务,员工参保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果你为了多发补贴让单位不参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出台《社会保险法》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希望你同意单位参保,而不要为了多要一点点现金,而影响退休后的待遇。

7

@太阳雨:

若合同中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单位加盖的公章,那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王律师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没加盖公章,合同依然是合法有效的。


 

「劳律师在线」第二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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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福利之人物介绍


王惠律师介绍

王惠


王惠,女。

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主任。

现担任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会委员。

江西省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全省新律师培训劳动法律法务授课老师。省委宣传部、省政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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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王惠

值班主编:华光耀

新媒体编辑:一瞬间

审校:李其

投稿邮箱:jxhg98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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